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是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是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是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是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是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是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是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