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区别

2021-11-04 国际 335阅读
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区别是什么呢?

1.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2.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按照这种观点,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总结,重复性的行为和结果,无借鉴价值的行为和结果,不完整欠缺的行为和结果,对生活和思想无作用的行为和结果都是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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