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损坏的,只能续签,不能换领,如果损坏的,可以换领:
1,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的居住)证时,应当交回原(来的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