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废止,继续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是国家财政部,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而制定。
该办法于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文件下发。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