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共51条,分为总则、士兵的服现役管理、士兵的军衔、士兵的奖惩、士兵的待遇、士兵退出现役、附则等7个部分。
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