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原本十分贫困,由于受到艾滋病的影响,变得更加贫困。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艾滋病治疗和基本生活问题,但许多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生活、护理和脱贫等问题上还存在着较多困难。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动员全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更多的生活救助、关怀护理等帮助,进一步解决他们在生活和脱贫方面的困难,国艾办、卫生部、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红十字会总会决定联合发起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帮扶活动。
一、指导思想
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利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妇联、红十字会的组织和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通过卫生部、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五部门)号召全国爱心人士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进行帮扶,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解决生活困难、开展生产自救等工作,与国家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互补,为实现我国艾滋病防治目标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让生活困难、愿意接受社会帮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提高其生活质量。
(二)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一个帮扶工作机制,搭建社会与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之间的桥梁,为有爱心的人们献爱心提供条件,在全国逐步形成一个帮扶网络。确保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帮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90%以上得到帮扶,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得到帮扶。
(三)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努力减少社会歧视。建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
三、活动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接受帮扶的对象: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帮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和老人。
(二)提供帮扶的力量:重点动员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妇联、红十字会系统内部人员及会员和志愿者参加,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
(三)范围:全国普遍全面开展,重点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较多的云南、河南、新疆、广西、广东、湖北、河北、安徽、陕西、四川、山东、山西、贵州、吉林、辽宁等省份。
(四)时间:2006年工作启动、宣传动员、调查登记;2007年全面开展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活动内容和方式
(一)活动内容。
1.各系统利用自身资源和网络及新闻媒体,积极动员,广泛号召,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鼓励并创造机会让全社会更多的人参与帮扶活动。愿意献出爱心的人士可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有技术出技术”的原则,以资金、物品、志愿医护、技术支持开展生产自救等多种形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生活帮助、儿童学习帮助、生产技术帮助等。根据献爱心者的能力和意愿,可以采取“结对帮扶”,包括“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各种形式,也可以向指定机构捐款捐物。
2.指定各级红十字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等设立专项基金,接受社会上愿意结对帮助的爱心人士捐资,所募集资金按照捐资者的意愿提供给重点地区或人群。
3.各级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妇联、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情况在本系统建立“结对帮扶”志愿者队伍,在重点地区做到“结对帮扶”到人,确保“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到帮扶对象,并支持其开展生产自救,提供人文关怀服务;对农村家庭要扶持发展特色经济,改善居住和饮水、环境卫生条件;对城市(镇)家庭,要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及生活方面的困难。努力消除歧视,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做到就地生活、就地生产(工作)、就地治疗。
(二)活动方式。
1.重点省省级、市(地)级、县级卫生部门、民政、计生、妇联、红十字会在现有机构内设立县级“帮扶”活动办公室,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职责是: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号召动员社会参与,组织活动的实施;做好结对志愿者的登记,建立详细的志愿者信息库,注明本人意愿,并要求志愿者签署为艾滋病患者保密的协议,要求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保密;从疾病控制机构、民政等部门获得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的感染者信息资料,建立信息库;与红十字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等负责捐赠单位协调,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利用资金进行帮扶工作;定期协调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帮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在依法对艾滋病患者进行随访时,要了解其生活状况和需求,动员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帮助的患者及其家庭接受社会帮助,并签署接受帮扶活动知情同意书。为所有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家庭建立结对帮扶对象档案。
3.由县级帮扶活动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五部门信息沟通会,根据帮扶对象需求和爱心人士意愿,研究确定适合的“结对帮扶”双方。根据确定情况分别告知结对对象情况,询问意愿,如能接受,完成结对;如一方不能接受,可以另行选择,直至满意为止。双方在“结对帮扶”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反映,进行相应调整。
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实行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应优先确定为帮扶对象。
5.各级红十字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等募集的资源,围绕各自捐赠重点帮扶救助目标人群,按照有关基金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五、检查和表彰
(一)活动开展后,各省及五部门每半年收集整理进展情况报国艾办。五部门可根据各自年度帮扶情况和效果,每年进行总结,对开展帮扶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将此项活动的开展纳入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督查内容。国艾办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全国先进评选活动,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