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法关系中享有哪些权利?

2020-05-05 综合 154阅读
1、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意。
在依法治国的总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核心内容。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则又是依法行政中的一个重点。纵观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的立法过程,在司法救济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行政程序方面,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全面规范、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宣言”。从每一次的国家立法中,我们深切地感触到我国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体系更加完备。正在从“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向“通过权利和社会来制约权力”的模式转化。
2、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是保护行政机关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
纵观每一起被人民法院变更、撤销的行政案件,办案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漠视。正是由于这样一种观念,使得个别案件的调查不细致,取证不扎实,程序不到位,适用法律缺乏必要的思考。在这样一种执法状态下做出的处罚决定一旦由司法程序进行审核,必然漏洞百出,部分案件引起国家赔偿也在所难免。因此,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使得错案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下降,同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国家赔偿,保护了行政机关的自身权利和形象。
二、细致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对任何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都要以行政诉讼的标准来进行评判和衡量。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明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则几乎完全无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证据意识,把握每一种证据的特点及其生效要件。使收集的证据充分、有效。
回顾我们所作出的任何一个行政处罚,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内容都不相同,然而任何一本案卷,在证据方面都必须反映出如下的要素: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时间、违法行为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只要将以上问题充分、全面、真实的反映出来,那么这个案件的事实调查就是成功的。通过执法人员周密的案件调查,行政相对人了解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促使其反思自身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做出之前,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初步判断,为接受行政处罚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需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时,不能仅收集有利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同时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承担责任的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其进行适当的行政处罚。避免最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大大超出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执行能力而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现象。
三、认真、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没有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再好也等于零;而如果有一套较好的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即使不很完善,公民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得到很大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是程序法制的副产品。没有周密严谨的程序规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就是空谈。
程序法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作用机制在于:通过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间以及相关的程序性制度的设定,使行政权的行使规范化;使行政相对人及相关的利益集团进入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使他们得以进行有效地防御和监督,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更具有民主性。通过确保行政公正的相关制度的嵌入,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更具有正当性;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资讯权或了解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赋予,增加行政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事前或事后的监督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及国家机关的介入,增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高度自律性;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的设立,使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于及时恢复,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具有保障性。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其中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检举权、请求救济权等。行政相对人所行使的权利贯穿于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不但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所能行使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这些权利给予足够的理解和重视。做好这一点,不仅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且也有助于缓和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损失。
1、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一般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当然会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这项权利。但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情况下,陈述、申辩权利是在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中一并告知行政相对的。对此笔者认为有欠妥当。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一旦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动用行政权力时,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便同时产生。这种权力与权利的对应关系,类似于民法中的请求权与抗辩权。抗辩权随请求权的产生而产生,请求权消灭,抗辩权亦随之消失。二者同时产生,相互并存。而如果在行政程序中,仅在行政处罚即将做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那么从案件调查直至行政处罚即将做出的这段时间内,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即为“真空”,无法与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抗衡、平衡。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案件调查开始的一刻起首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这个权利,无论是否真的存在有违法行为,只要行政权力开始运作,陈述、申辩权就随即产生。
2、听证权
听证权是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救济权利。是“裁决中立”化的结果,是行政民主化,行政内部分立的产物。也即:调查、听证和裁决由行政主体内部的不同机构或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听证会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说服、教育和动员,更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审判大会”。其目的在于: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准备条件、奠定基础。听证程序是借鉴司法程序建立起来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与一般的听证程序相比又更接近于司法程序,因而许多司法规则在听证中也是可以适用的。某些司法规则已经为《行政处罚法》所采用,成为法定的听证规则,如公开规则、回避规则、代理规则、控诉和辩护规则、举证和质证规则、笔录规则等。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听证工作,不但有利于更全面的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而且还可以减少执行中的难度。
3、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
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另一项必经程序。没有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告知制度是一项行政程序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事实及其法律依据。一般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目的在于能尽可能的防止和避免行政主体违法和不当行政自由裁量的发生。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为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为进一步行使复议、诉讼权利做好准备。
4、复议、诉讼权利
以上各项权利均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相对人行使的救济权利。而复议、诉讼权利从时间上讲,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从主体上讲,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有权部门、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审核。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相对人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行政机关,只要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受理复议、诉讼的机关及具体期限即可。
四、认真做好行政相对人的说服、教育的工作,
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纠正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人及社会每一位公民感受法律尊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才是其存在的实际价值。由于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苛以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稍有偏差即会侵害其合法权利,因此,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对行政相对处罚完毕后,其仍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那么行政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失败的。曾有一个案例: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是某地一所清真寺,在新疆,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将工作重点始终放在对群众和建设者的说服、教育工作上。承办人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周围群众从不理解到理解,从反对到认同,最后主动接受处理。达到了处罚的目的,显示了说服、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
五、目前努力的方向
随着我国立法与国际发达国家的逐渐接轨,我国正在一步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维护国家安全不能以牺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为代价,并赋予行政相对人阅览卷宗档案权、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请求恢复先前法律状态权等未被我国《行政处罚法》确认的权利。虽然如此,但可以预想的是,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会更加受到法律的重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将受到更多的监督,执法程序性问题真正成为与案件实体并重的一个焦点。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从自身做起,树立为民执法的意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