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做汇算清缴,2018年度账目是否还能更改?

2020-05-09 财经 186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实际发生原则,也是对支出金额的确定性要求。
对于计提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各地有明确的执行口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规
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
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条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对纳税
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
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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