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此条规定表明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分职能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这样的主体的行为取向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权力:一是行政执行权 二是行政管理权 三是行政保护权
四是行政保障权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针对普遍性行政事项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就是行政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形成行政规则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现的,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属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由此得知,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