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书写,
参考如下
发包方:
承建方:四川省
签定地点:四川成都
签定日期:2006年月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发包人:成都(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四川(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住宅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51118.13㎡
4.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地上11+1层、独立地下室1层
5.设计单位:四川
6.监理单位:四川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土建部分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工程(见本协议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2.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
3.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二。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
1.开、竣工日期
1.1开工日期:2006年10月2日;竣工日期:2007年11月26日;总工期:4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2.施工进度
2.1本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为一、二号楼。二期工程为三、四号楼和独立地下室(见本协议附件三:即总平面图)。
2.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后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的10天内若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2.3二层顶板完成时间:一号楼:2006年12月5日;二号楼:2006年12月15日;四号楼:2007年1月20日。
2.4三号楼一层顶板完成时间:2007年1月31日;地下室完成时间:在2007年7月31日。
3.工期违约责任
3.1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4万元。
3.2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5.工期不顺延情况:
5.1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5.2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5.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工期延误: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6.1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执行。
6.2甲方直接分包的施工项目影响乙方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
六.材料价格及材料的采购
1.材料价格调整
1.1若甲方对某项主要材料进行调整(套用定额不发生变化),仅对材料差价进行调整。
1.2非暂定价材料不作调整,但砂、石、石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5%,超过±5%部分按实调整,税金按规定计取。乙方无权更换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材料。
2.材料采购
2.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品牌采购,并且在采购前15天将样品及价格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采购。对于非暂定价材料部份,如甲方采纳乙方建议的性能相同且价格较优的其它品牌,即按第五条的2.5款进行奖励。
2.2甲方对于暂定价格材料及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认为有必要自行采购时,乙方应予以支持。
七.工程变更及签证
1.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注明:事由、工作范围及部位、具体作法、尺寸、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签证文字的表述应做到鲜明、准确,必要时应附图,且在签证单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2.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及签证,均应经甲方代表或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均应保留原件。
3.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4.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工程部、监理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批准后实施。
5.甲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乙方应谨慎保护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若乙方拆除措施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6.需办理签证的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三天填写签证单,并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量无法核实,则不予办理签证。
7.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前48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价,由甲方及监理审核,按审核后的造价决算。
8.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按5章第2条执行。
9.临时用工签证应明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及用工价格。
10.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
八.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限如下(以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5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年;
2.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等,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业主收房后出现渗漏水、有水区域返水,乙方应在16小时内修复。
3.3乙方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乙方质保金时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3.4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甲方(或物管公司)的验收签字。
3.5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由乙方实施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