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版新国八条细则 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2020-09-14 综合 85阅读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2011年春节短暂的喜庆过后,如何面对新的“国八条”就成了最严峻的问题。如果说之前的调控总是难抑需求的话,“新国八条”则从各个层面做出了限制,从政府规划到土地供应,从信贷政策到税收监管,新的“国八条”已将限购组合拳打得天衣无缝。下面是大连版新国八条全文,供大家查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立市和县(市、区)两级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机构,督促检查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根据确定的年度价格控制目标,确定全年月均新建住房价格环比的控制目标。对价格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商品房销售价格重新备案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

三、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5万套。加大廉租住房工作力度,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加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年内全部完成分配销售工作。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四、加强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税务、财政、国土房屋、规划、物价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住房市场变化情况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对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进行动态调整。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认真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提出涉及住宅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时,要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确保三类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部门要把相关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积极研究采用竞争达到地价上限后改用竞联建公租住房面积或“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联建”等措施确定受让人,防止出现高地价影响市场预期。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不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国土房屋、公安、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违反规定购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房地产部门要抓紧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系统、统一数据、统一规程的原则,尽快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落实约谈问责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对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市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