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2种情况宅基地不能确权:
(1)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农村二轮承包时,没能力种田没承包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5)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6)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7)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
(8)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不再确权发证。
(9)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10)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11)退耕还林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12)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补充:
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将被回收,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