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共产党员才会被开除党籍

2020-09-10 时事 142阅读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经商办企业的;

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⑥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⑦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⑧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触犯驻在国家法律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在党的这些工作中不履职,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5、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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