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户口怎样迁移到父母户口所在地

2020-05-17 综合 301阅读
居民户口办理(宁波市区)来源:宁波公安网
一、十五种当场办理户口:
1、新生婴儿一个月内随父随母申报户口 ;
2、三区非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
3、三区农户口人员之间的婚迁户口;
4、三区非农人员之间的未婚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迁移父母处;
5、三区非农人员之间的父母迁移成年子女处;
  6、三区直属街道之间的未婚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迁移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7、三区直属街道之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迁移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处;
8、三区非农户口人员因分房、购房、建房、调房或继承房产、赠与房产等的户口迁移;
9、已报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或省有关部门同意的户口迁移;
10、出国出境定居人员、依法服兵役的人员和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11、出国出境人员返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12、三区大中专院校招收的新生迁入户口;
13、大中专学生毕业返回原籍和就业派遣三区内单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集体单位的;
14、大中专院校和技校的退学、休学和开除学生,则返回原迁出地的;
15、除姓名、年龄、民族外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二、其它类户口:
1、 夫妻投靠
主要条件:
(1) 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
(2)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凤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结婚证;
(4)住房有效证件;
  2、子女投靠父母
主要条件:
(1)子女未婚且无业;
(2)中心城区范围内子女年满18周岁的,人均住房面积须达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注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别女:20周岁)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4)子女年满25周岁以上者需提供失业证或待业证;
(5) 住房有效证件;
3、年老投靠子女
主要条件:
(1)父亲年满60周岁或母亲年满55周岁,父母户口须一同申报;
(2) 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注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被申请人结婚证;
(4)房产证。
4、应届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协议书
(2)就业报到证
(3)就业单位工作证明
(4)户口迁移证
(5)落户地住房证明(集体户口和投亲靠友的另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
5、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人员
需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
(2)劳动手册
(3)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4)户籍证明
(5)房产证(已婚人员本人须有合法固定住所;未婚人员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和投亲靠友的另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产所有人同意落户证明)
(6)毕业证书
(7)学历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6、收养子女户口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收养经过书面说明;
(3)收养证;
(4)结婚证;
(5)父母双方身份证;
(6)已落实户口的,出还需提供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上述户口一般均需核查,切审核时间不超过50天。凷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人。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要求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主项内容时,刘须经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属实后方予变更。出
须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或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变更意见证明。
申请人系无业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变更意见证明。
申请人系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变更意见证明。
4、变更年龄的取户口所在地或有关派出所提供的原户口登记相关资料及证明。
5、申请变更民族的,凊应提供县级以上民族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证明。
6、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如果姓名变更,须有父、母双方签署意见。
公安机关提请注意: 当您的姓名、年龄变更后,凙可能会给您的学历、社会保障或其他社会活动带来影响。
户口迁移政策(鄞州)
稿件来源:鄞州分局政治处
一购房入户 :
1、国内居民个人购买宁波市中心城区(以市政府甬政发(1998)87号文件为准)范围内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允许已入住的购房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3人入户。
2、购置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净仍按市公安局甬公治(20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允许取得住房所有权证满2年,减人均住房面积满18平方米且已入住人员落户。
3、根据宁波市公安局文件甬公通字(2007)166号关于暂停执行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暂停受理在中心城区购房落户的申请。2007年9月1日以前购买的仍按原政策申请落户(购房日期以产权证填发的日期为准)。
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应届毕业生可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工作证明,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历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凇可凭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等有关材料,凭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中心城区外地区农转非:
在中心城区外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产权证、土地证等合法证件的私有成套房和非成套房,净租赁的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或缴纳社会养老统筹基金等情况)的非本街道(镇)以及本街道(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凯按自愿原则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非迁农户口: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要求,非迁农户口原则上不予办理。
关于购房入户 (宁波市区)
来源:宁波公安网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凳市公安局决定于2009年3月3日起在市区各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开始受理购房落户申请。
一、实施范围
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
二、适用时限
购房落户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一)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
(二)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到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
(三)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本政策所指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获得本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在实施范围内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己实际居住;
(三)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五、所需证明材料:
第一类: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二类:引进人才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盖有人事部门印章的《人员调动(流动)介绍信》或《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
(二)劳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类: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荣誉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
(五)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四类: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劳动合同;
(二)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需有房地部门标注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六、工作时限:
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报公安分局审批;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如遇政策性问题报市公安局核准;市公安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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