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将责任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定成46吗

2020-04-29 社会 109阅读
可以的。
1、如果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为主次责任的,则原则上10%:90%——30%:70%都属于主次责任的责任比例范围,法院在审理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时,可以根据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具体过错的大小来酌情确定双方报承担的责任比例,当然也就可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40%:60%。
2、如果是非机动车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认定非机动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一般按非机动车方承担60%的责任比例来处理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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