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2022-04-20 社会 243阅读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受伤,只要机动车有责任,无论次责、同等、主责,该机动车的交强险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是不看责任赔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责任比例分担。其次,所谓交强险责任限额就是医疗费一万元额度内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在死亡伤残十一万元额度内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财产损二千元额度内赔:车损、物损等。最后,回到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我举个例看,假设三辆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可能有几个受害第三人)损害,三辆车都有责任的,如果损失超过了这三辆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金额共三十六万六千的,那就三个交强险都在责任限额内全赔,这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如果没有超,如果各法院处理没有统一的依据,可能产生问题,所以,现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如果三辆车都有责任的,可以按让三辆车的交强险平均分摊赔。“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我的理解是如果多辆机动车都有责任的平均分摊赔,如果有无责任的,无责任车的交强险按其在总额中的比例赔(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医疗一千、死亡伤残一万一、财产损一百,共一万二千一)。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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