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怎样扣除呢?

2020-04-25 综合 108阅读
详见相关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解读如下: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4.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其中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7.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一) 折旧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其中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折旧,税收规定其折旧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过程中应注意纳税调增。
(二)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l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l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l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l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l 电子设备,为3年。
(三) 可在税前扣除的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述两种情况,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l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l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 折旧调整
1.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按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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