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会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问题,现把自己了解的一些整理出来供同行们参考。1.发票未开出即丢失的: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发票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而造成。处理: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处罚: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2.发票开出后才丢失的:处理:详细见:2.1-2.2和相关处理描述。处罚:无处罚。预防: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2.1发票开出未认证:2.1.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2.1.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2.1.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1.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2.1.5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2.1.3和2.1.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2.2发票开出已认证:2.2.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2.2.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2.2.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同2.1.3,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2.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很少出现。处理同2.1.4。2.2.4丢失全联次的处理:绝少出现。处理同2.1.5。常规处理如上所述,但实际业务中,同样问题却常常因为责任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略述如下:一、如果是开票方将发票丢失(或者收票方称未收到)的(一般是在上述2.1发票开出未认证的情况下发生),其处理常常取决于往来双方的客户关系。如何关系不错,一般会按照常规的方法处理,不必再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发票。但如果往来双方关系不好的话,往往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票,近于收款的压力,开票方也很可能会重新开票。二、如果出现了收票方无理必须要求重新开票的情况,对开票方来说是很不利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显然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不能作废;也不符合开红字发票的条件,不能开红字发票,因此就涉及到要多交税(从这个角度上说,似乎对开票方不利)。三、如果是开票方将发票(两联)丢失,一般来说其需要获得开票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即可。这个通常不太难。但如果遇到的不配合的开票方,收票单位也是很被动的,如果实在得不到上述复印件和证明单,其就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这个角度上说,似乎对收票方不利)。因此处理这类问题,除了技术角度上考虑外,还需要从战术和心理角度上考虑。一、往来单位双方搞好伙伴关系,合作过程中多沟通,避免出现发票丢失情况;一旦出现了,也不要相互推责任,共同配合解决问题。二、从心理上说,也要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换位思考,而不要只考虑自己的三分地,当别人因为失误而需要帮忙时,就好好帮忙,其实也就是开个证明单而已。回头哪一天自己丢票时,别人自然也会帮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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