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只需要发票工本费,不需要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要求:
(一)作废增值税专用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即未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后,对非征期专用发票数据已进行抄税后,也不能作废当月已抄税过的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作废专用发票处理方法
1、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将符合作废条件的该份专用发票作废,即将开票系统的该份专用发票电子数据作废。
2、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