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认递延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办公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正好和税法规定一致,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很多时候实物折旧年限和税法要求不一致,则需要做纳税调整,举例如下:
假设你公司有个办公桌,9000元,无残值,按3年摊销。
一年的折旧=9000/3=3000而税法规定的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税收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9000/5=1800第一年纳税调增 3000-1800=1200
第二年纳税调增 1200
第三年纳税调增 1200
第四年纳税调减 1800
第五年纳税调减 1800
账务处理:计提折旧时
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3000
贷:累计折旧 3000
第一年纳税调增:1200第一年调增交企业所得税1200*25%=3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计提折旧分录都一样第二年、第三年所得税费用的分录也一样第三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300+300=900
第四年纳税调减1800
第四年调减企业所得税1800*25%=450
借:所得税费用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第五年分录一样
第五年递延所得税负债=-450-450+900=0
账务刚好处理完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扩展资料: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
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