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5、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数量及要求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
2、有安全、机务、服务质量、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和个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方可营运。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营运。摩托车和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用于客运出租营运。
扩展资料
1、申请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首先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2、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营业性大型客车、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须持A照2年以上;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书,须持有B照2年以上。
3、申请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交验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身份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