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申请宅基地,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村民会议讨论。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用户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3)审核。使用非农用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并上报县级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对占用非农用地的申请进行审批;对于占用农用地的申请,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人缴清有关税费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其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后,地政部门按批准范围打桩放线和交地;用户按规定施工。
(6)核发土地使用证。村民住宅建成后,由地政部门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