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的借记卡网上转账限额:
1、单笔限额:5万
2、 每日限额: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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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长城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以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长城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长城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 长城借记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多币种卡;根据卡片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品牌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照是否配发卡片分为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五条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六条 长城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银联品牌芯片借记卡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特定借记卡产品可配发附属卡。借记卡主卡持卡人原则上仅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的资金,并有权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
第八条 长城借记卡可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银行渠道以及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境内外ATM提款和境外消费的交易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长城借记卡线下交易一般要求凭卡和密码使用。受境外POS终端能力限制,“VISA”、“MasterCard”品牌国际借记卡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网络转接的POS消费类交易可持卡凭密码或仅凭签名完成。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关闭仅凭签名的交易处理模式。
第十条
银联、VISA、MasterCard品牌多币借记卡产品均支持境外ATM提款和消费类交易原币扣款和扣款账户轮循功能。银联多币卡账户如有与原始交易货币相同的存款且余额充足,直接在该账户扣款,否则全额轮循人民币账户扣款;VISA、MasterCard多币卡账户如有原始交易货币的存款且余额充足,直接在该账户扣款,否则全额轮循美元账户扣款。外币账户的扣款顺序均为先钞户后汇户。
第十一条
长城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申请人通过VISA、MasterCard等国际银行卡组织网络进行的交易属双信息交易,即卡片发生交易时,先在持卡人的账户中冻结交易金额,当国际银行卡组织与中国银行进行结算时再从持卡人账户中完成扣款。由于国际银行卡组织特殊的交易模式、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外币或多币借记卡发生账户欠款,中国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并停止卡片使用,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十二条 长城借记卡默认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额或关闭此项服务。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累计交易限额。持卡人可以自行与发卡银行约定日累计交易限额,但该限额的设定不影响发卡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长城借记卡进行限额设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 银联芯片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银联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长城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银行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限包括“五天”和“长期”两种选择,如选择临时挂失期限为“五天”,持卡人必须在临时挂失后五日之内,到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在申请日次日算起的第六日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长城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借记卡挂失仅为卡片介质挂失,持卡人通过其他介质(如存折)或电子渠道(如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仍有可能正常使用借记卡关联账户。持卡人在办理长城借记卡挂失时,需确认是否同时申请冻结挂失卡关联的账户。持卡人遗忘长城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网点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和重置。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长城借记卡和密码,长城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长城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芯片借记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以45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后的余额为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长城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开卡、换卡业务后,超过6个月未领卡,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按报废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长城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修改或变动在报经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拒绝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长城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发卡机构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发卡银行集团成员、发卡银行分支机构、发卡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下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出于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附属机构以及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目合作方等。发卡银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发卡银行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发卡银行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长城借记卡。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长城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或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等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2011年版)》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