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

2022-08-13 社会 135阅读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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