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产假是158天,国家规定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产假,江西省没有在15天的基础上再增加天数。也就是说生育的时候难产,总的产假是173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扩展资料
根据《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二)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规定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工会及妇联等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况共同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