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会导致发票的取得方,认证抵扣以后,就会少交增值税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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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要情况:
1、正常经营积累富余进项的虚开(含代开)。
这种情况如果案发之时开票方没有因此虚开而产生无力缴纳的增值税欠税,不宜对开票方作为犯罪处理,因为任何正常经营的进项,都是国家对企业的负债,企业此时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却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这类虚开对企业追究刑事责任有点说不过去。
2、逃税而不申报也不会被发现产生的多余进项,进而虚开。
这个和票货分离的最大区别在于,票货分离的未开票销售是必须处理的,否则很容易被发现。而本类虚开,其开发票而不报税行为客观上不处理也可以。这种情况下,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是逃税行为,个人认为不宜对开票方以虚开之罪论处。
3、没有富余进项而足额缴纳税款的虚开。
这种虚开实务中并不少见,比如:如实代开等等,这种虚开笔者认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另外,代开本质上也是一种虚开,为他人代开本质是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代开,本质上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但是对税款的控制有所不同。
如果代开行为导致了自己存在无力缴纳的增值税欠税,对于因此导致的欠税部分,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导致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金额,因为该部分金额如果虚开未被发现,会因破产保护了不该保护的部分而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4、足额用现金或转账缴纳虚开出去的发票票面上的税额的虚开。
这种情况下的虚开,对于开票方来说,只要该笔虚开不影响企业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缴纳能力,不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对于受票方来说,受票方如果支付了大于 所能抵扣税款的费用用于国家增值税税款缴纳,站在受票方的角度,不会导致国家 增值税税款损失。
为他人代开、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的情况下,代开方(开票方)相当于为他人虚开的开票方,而真实交易的销售方相当于为他人虚开的受票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虚开增值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