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本市居民或者定居国外现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旅游、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可以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同样照片一张。
(二)我市居民交验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免交身份证),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还须提交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证明。
(三)赴台湾个人旅游的,在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后,申请人还须通过有赴台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申请入台许可。
(四)赴台湾团队旅游的,应向具有赴台旅游组团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确认后,交验组团社为申请人开具的收据票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旅游团领队需交验旅行社公函及领队证,并提交复印件,申请赴台旅游无需提交“入台许可”。
(五)赴台湾探望配偶的,应交验结婚证原件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需提交配偶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台办或天津市台办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并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八)已申领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申请时均需携带该证件。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一)持探亲、定居及其他类入台许可证的,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
(二)赴台团队旅游的,签发3个月一次前往台湾有效签注,在台湾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十天;赴台个人旅游的,签发6个月一次前往台湾有效签注,在台湾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十五天;旅行团领队,签发1年多次前往台湾有效签注。
(三)持居留类入台许可证的,签发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四)对持“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的申请,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需多次前往的,可参照“批复”上核准的在台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数,签发相应期限的签注。
注意事项
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受理结束后,请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立即到收费处交费。
四、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证时限
一、自交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对于赴台湾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在市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加急业务。
收费标准
证件30元/本;一次签注20元;
多次签注100元;加注20元/项。
取证方式
一、到我局领取的,须由本人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按照回执上注明的预约取证日期领取。取证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在塘沽公安分局受理大厅办理的在塘沽领取。
二、选择邮政专递寄送的,可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到我局大厅内邮政窗口办理邮政专递手续。
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大厅: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 9:00至16:00
塘沽公安分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塘沽区营口道608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天津公安出入境鼓楼受理点:
南开区鼓楼西街515号
天津公安出入境利民道受理点:
河西区利民道65号
天津公安出入境金庭道受理点:
河北区金庭道65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2:00 13:3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2:00 13:30至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