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前几个月工资多发了,要求退回多发工资,合理吗

2020-09-10 社会 115阅读

如果确实是多发的工资的,要求退回是合理的,不然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案例:

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储户账户多出1万元,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均以失败而告终。8月29日,陕西洛川法院通过微信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赵某(储户)一次性返还杨某(银行职员)现金0.7万元(其中0.3万元之前已经返还)。

杨某系长安银行某支行职工。2016年10月14日,杨某在办理赵某个人存款业务时,误将赵某的1.4万元存款操作成了2.4万元。后杨某在清库时发现1万元不翼而飞,自己只得向银行垫付了1万元。

事发后,杨某多次找赵某协商,赵某返还了0.3万元,之后拒绝返还剩余款项,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返还剩余的0.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赵某系某机关单位干部,因长期请假在外,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承办法官针对案情迅速启动多方联动办案机制,积极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后在多方压力下,赵某主动通过微信与法官取得联系。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赵某对其存款事实及杨某操作失误致其账户多存1万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应诉,承办法官遂予以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虽拒不到庭,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存款凭空多出一万元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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