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佃租地有236.8万多町步(1町步约合 1公顷),占全部耕地的45%左右。无地或少地的101.6万多户农民佃耕这些土地,缴纳收获量50~80%的地租,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这种情况严重阻碍农业的发展。由于战后空前的粮食危机,土地和粮食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日本政府继1945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次《农地改革法》后,在盟军总司令部的敦促下,又于1946年10月21日发布了第二次《农地改革法》。
该法规定:①由国家征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在村地主的 1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北海道为 4町步)、农地委员会认为不宜耕种的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过 3町步以上的土地(北海道为12町步)以及经营上所需的房地、草地和未开垦地。②被征购的土地卖给佃农和少地农民。③成立由地主 3人、自耕农2人、佃农5人组成的市町村农地委员会。④残存租地的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地租率是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根据该法,政府征购174.19万町步地主、寺院、神社、教会的土地,加上军用地和其他国有地,列入改革的土地共 193万多町步。经改革,474万多户佃农和少地农民买到189.9万多町步土地。自耕地增加到 467.5万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89%;佃租地只剩51.4万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不足10%。不在村地主完全被消灭,在村地主基本被消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增加到 541.1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7%;佃农和半佃农减少到22.3万多户,占13%。于是,基本上消灭了寄生地主及其土地所有制。
以封建血缘家族为中心形成的日本财阀,是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对外进行经济侵略的先锋。日本投降后,作为日本经济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一项措施,盟军总司令部指令“解散财阀”。这项工作的第1阶段是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指定三井、三菱等83家为控股公司,指名“十大财阀”的56人为财阀家族,勒令他们交出面值达75.7亿多日元的 1.6亿余张股票。交出的股票,一半以上作为财产税上缴,其余由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公开出售。出售后付给公债,公债偿还期为10年以上,在战后通货恶性膨胀的情况下,这种偿还等于没收。于是,财阀家族失去了股票和资本,他们的总公司解体,总公司和子公司间的控股主从关系随之瓦解,财阀家族退出财界。第2阶段是防止日本垄断资本复活。美国占领当局指令日本政府于1947年 7月20日发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同年12月18日又发布《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集排法》),禁止以卡特尔协定之类的形式进行垄断,并指定 325家公司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企业,令其分散化小。《禁止垄断法》对持有股票、兼任要职、合并企业、引进外资和国外新技术等都作了种种限制,以防止垄断财团复活。由于后来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解散财阀”工作进行得很不彻底。83家控股公司中被解散的只有三井、三菱等28家;《集排法》指定的 325家公司中分散化小的只有11家。《禁止垄断法》后经数次修改,放宽了限制。尽管如此,“解散财阀”对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仍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实际管理能力的中上层管理人员登上财界的领导岗位,建立了资本和经营相对分离的新体制,对改善经营管理起了较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