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及个人基本情况,为每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1996年1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记载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2006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根据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个人账户合计记账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缴纳部分)。
4.纳入城保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和参加城保的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换算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缴纳部分)。
5.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以及转业到企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划转部分)的养老保险补贴。
6.上述1-5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合计记账比例,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1%;2006年7月1日后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每月25日为记账截止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按规定补缴到账后予以记载。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从缴费到账之月起按照“月积数法”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为2.79%。
五、参保人员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险关系,须按规定及时办理转移及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