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5、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扩展资料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