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卖方未按时交货,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2022-08-09 社会 39阅读
未按时供货按民法典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对此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则可以要求增加,如果过分高于的,则可以要求降低。所谓过分高于,是指高于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又根据相关法律,实际损失是指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存在不确定,比较难以计算,也难以举证,基本上还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基准。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产品的厂家和他的经销商签署合同,后来因不能生产导致违约,原则上不包括经销商卖货给客户应该赚的钱,而是以给经销商直接造成的损失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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