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内勤→社区民警调查→所领导审核→县局核准
注意事项:各地规定不相尽同、未尽事宜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受理条件: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民。
备注:无本人申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双重户口的,发《重户注销事项告知函》,经告知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职权注销非法登记的户口。
所需材料:
1、本人或户主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重复登记的有关户籍材料。
扩展资料:
一、处理
1、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附件2),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等原因导致告知书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将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附件3),公告期为60日。
3、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
4、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注销证明》(附件4)给当事人并存档备查;如当事人还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户口证明》(附件5),为当事人办理个人事务提供便利。
二、备案
1、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工作所形成的材料均应存档备查。其中户口底册、迁移证件以及处理决定等正式文书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期;其他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保管期限为长期;收缴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复印、扫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2、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处理后的重复(虚假)户口名单,应在1个月内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汇总后报省公安厅备案。
参考资料链接: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