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是不能随便卖孩子的房产。正常程序是只有孩子年满18周岁之后,经孩子同意才能卖出。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必须要出售,那么首先取得所有监护人的签名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然后再签署保证书,保证书中要指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2)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以上法律可以明确看出,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即必须为未成年人利益,这里的“不得处理”我们理解应当是指广义的处分行为,具体针对房屋而言,应当包括转让、抵押等行为。
二、什么情况下监护人才有权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
根据本文第一条讲到的法律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4.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
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5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三、案例
1.不可做担保
市民陈先生夫妻婚后生育一儿子,为了改善住房条件陈先生卖了自己单位分配的福利分房,购买了一套位置较好的学区房。夫妻二人考虑为了省以后房子再过户给孩子的麻烦,不如将这套刚买的学区房直接写孩子的名字,于是二人直接将该房子登记在了儿子名下。但由于孩子未成年,合同无法自己签定,夫妻二人仍做为监护人提供了监护证明代签了名字,房产证顺利办成了孩子的名字。二年后,陈先生单位改制,自己做起了生意,为了周转资金,陈先生欲将购买的这套学区房向银行抵押贷款,但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原因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其房产为第三方做担保。
2.不可出售
小明(12岁)把父亲翟先生起诉至法院。小明的母亲邹女士称,小明父母双方于2003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夫妻双方于2014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小明所有,且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2017年3月7日,翟先生在未与邹女士沟通的情况下,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及车库出售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系自己所有。
翟先生辩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但是房子是自己出资的,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邹女士与翟先生出资买房,支付房屋全部价款,但是房屋买卖合同都是以其子小明的名义签订,产权亦登记在其子名下。邹女士与翟先生当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将房产登记在小明名下,视为将房屋的所有权赠送给小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小明由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小明的权益,故判决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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