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营职干部2009年工伤,2015年评为九级伤残,部队伤残赔偿7200元,是否合理?

2020-06-23 社会 117阅读

已经超过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的规定,伤残的军人,残疾抚恤是一个长期待遇,是按照伤残性质和残疾程度抚恤,与职务无关。抚恤的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每年10月1日起调整,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的规定,因公伤残军人鉴定为九级伤残的,2015年9月30日之前抚恤标准为6650元/年,10月1日起抚恤标准为7650元/年,当年应享受抚恤金为6900.00元。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4〕205号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 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5〕179号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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