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的规定,伤残的军人,残疾抚恤是一个长期待遇,是按照伤残性质和残疾程度抚恤,与职务无关。抚恤的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每年10月1日起调整,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的规定,因公伤残军人鉴定为九级伤残的,2015年9月30日之前抚恤标准为6650元/年,10月1日起抚恤标准为7650元/年,当年应享受抚恤金为6900.00元。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4〕205号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 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5〕179号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