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但如果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宝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员工不同意企业对其工作内容的变更,拒绝到临时岗位上班,企业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该员工则要求单位予以经济补偿。近日,江苏南通中院终审判决被告鑫港公司向原告徐某支付所欠工资1930.37元,同时驳回徐某要求鑫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原告徐某自2003年4月到鑫港公司工作已10年有余。徐某在与公司所签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
2013年5月21日晚,鑫港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底板组装压条的任务分配给注塑车间完成。因操作工序简单,公司安排带班班长提供技术指导。徐某认为该项工作并非注塑车间的工作,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停止提供劳动。2013年5月23日,鑫港公司经理就相关工作事宜与徐某谈话,徐某拒绝改变态度。
2013年5月24日,鑫港公司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决定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徐某被炒鱿鱼后就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问题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不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的裁决书。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进入鑫港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徐某2013年5月的工资为1930.37元,鑫港公司至今未支付,应依法补发。
鑫港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实际约定了两种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方式,一是双方协商调岗或变动工作内容;二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公司单方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或内容。徐某以该项工作并非注塑车间的工作为由,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停止提供劳动,系非法罢工行为,且经公司说服和劝导,拒不改正。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