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要的材料:
一、因居住地变动迁移市内户口办理所需材料
因住房调整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合法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二、因工作变动户口迁移办理所需材料
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迁移办理所需材料
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
四、其他原因户口变动办理所需材料
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
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收养证、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