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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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违反行为做出的具体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