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所述,你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是无效的。社保应当在第一个月开始,你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1、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二、关于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1、社保,是必须强制缴纳的,不交,就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10日内对其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 再不交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从你试用期的第一天开始,你与单位就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就应当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保。依你的情况,单位应当从第一个月开始补交,而不是第4个月!至于这个钱什么时候交,这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在本月内按时交纳即可。一般是在每个月的月末。
单位如果不补交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三、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不得签订没有劳动期限而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2、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3、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员工只能试用一次。
4、试工期满,单位要辞退的,员工仍然可以得到补偿: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你所述情形,如果被辞退的,补偿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