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的两个原则

2020-05-26 时事 336阅读

新环保法的原则: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损害担责原则。具体如下:

1、环境保护为国民发展优先选项。

2、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义为一种综合防治的原则,即对环境污染整体系统的防治,同时,这一原则也统摄我国环境法上的相应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3、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比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4、新《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损害担责”应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另类表述。对于污染者付费原则。

扩展资料

1、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3、新环保法既有许多直面环境现实问题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有对既往条款的修改。

4、新环保法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利,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环保法实施细则“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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