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
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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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未批先建项目处罚到位后可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2017年9月27日,环保部举行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表示,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在处罚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以后,依法还是可以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环评没有通过的,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他表示,“未批先建的项目能不能补办手续”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新《环评法》将此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条款删除了,就是要给大家一个强烈的信号:未批先建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环评法》里也设定了高额的的处罚数额,即总投资额的1-5%,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处罚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以后,依法还是可以办理环评手续的。
如果在环评的过程中,该项目没有被通过,那就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崔书红说,“我们初步是这样的想法,但这个问题还要在实践当中去完善。”
据了解,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环评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环评法》修改了9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环评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按照修订以前的《环评法》,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
而按照修订后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额度由最高20万调整为按总投资额的1-5%处罚,而且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已开工的项目来说,可能会因为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