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对社会的概念解释主要有:马克思分类法、社会伦斯基分类法和社会通用分类法。
马克思分类法:
卡尔·马克思以物质生产方式为依据提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并预见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出现。后来马克思主义者将社会基本形态概括为5种:
1、原始社会;
2、奴隶社会;
3、封建社会;
4、资本主义社会;
5、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为其初级阶段)。
社会伦斯基分类法:
美国社会学家伦斯基(Gerhard Lenski),结合科技、信息交流和经济等几个方面把社会分类为:
1、捕猎社会;2、低级农业社会;
3、高级农业社会;
4、工业社会。
捕猎和采集为主的部落,定居下来成为农耕村镇,而村镇又会逐渐发展为城市,城市最终成为城邦,或者国家。
社会通用分类法:
伦斯基分类与人类学家Morton H.Fried和综合理论家Elman Service的早期分类相似。而后者又根据社会不平等的变革和国家制度的地位,创建了人类文明通用的社会分类系统。这个分类系统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捕猎采集者的组合,通常人人平等;
2、部落或种族形式,有一定地位权力的高低区别,有首领等权力分级形式;
3、文明社会,拥有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和制度,复杂的组织和级别;
4、人性社会,建立在人类本身之上的社会,包括信仰;
5、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文明朝着更为复杂的组成形式发展。这种文明的发展变革对团体的模式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