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但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1、转出对被处置子公司处置日之前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会计分录:
2、由于被处置子公司处置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所以需对处置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予以转出。
3、将处置子公司已经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3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9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44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扩展资料
具体示例说明:
A公司持有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300万元,股权比例100%,持有期间B公司资本公积增加50万元,实现利润50万元。2009年6月公司将该公司处置,处置收入600万元,1-6月份B公司实现利润30万元。
按照上述交易,母公司实现投资收益金额3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实现的投资收益应当是17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50元—50万元—30万元)。
虽然公司在期末已经不再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在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仍然需要对该笔业务进行如下抵销:
1、仍然保持上年补充权益法核算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资本公积 50
未分配利润 50
2、本期补充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净利润 30
3、抵销母公司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1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30
经过上述处理后,合并报表本期投资收益金额为170万元,并且合并报表的权益项目前后期实现了衔接。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