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泸州市土地征用补偿办法!

2022-08-17 社会 321阅读
1、土地补偿费
根据泸市府发[2007]38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二)规定:“征收(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非耕地折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安置补助费
按泸市府发[2007]38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二)规定:“征收(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6倍(人平耕地为1亩及1亩以上)为基数,人平耕地每下降0.1亩,增加3倍标准计算,征收(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倍数折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超过30倍。”
3、青苗补偿费
根据川府函[2008]2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第一条(一)规定:“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如耕地里有农作物的青苗,损失1季均按当年公布的征地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种有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4、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川府函[2008]2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附着物补偿包括林木、果树、花卉补偿,建筑物补偿,构着物补偿三类。
5、人员入社保费
按泸市府发[2004]5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按人随地走的原则确定安置人员,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泸市府发[2007]3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用)后的人员安置;其安置办法按泸市府发[2004]5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该文件作调整从其规定)。”
6、搬家过渡费
按川府函 [2008]2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附表2:搬家及过渡费标准,搬家费200元/户•次,付2次;过渡费100元/月•人,付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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