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对象改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由此可见,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重大的改变,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说明,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接地气、更全面。
二、继续教育从24学分上升到9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此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三、继续教育成为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这一内容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单位招聘条件中也会加上一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字样,“继续教育”俨然成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新“门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