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牧法》第37条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也就是,养殖场所占土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分的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内;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该地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还需要依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比如农用地转用手续。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除了强调了《畜牧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还指出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