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上学一定要注意 山东出台学籍管理规定

2021-12-10 教育 177阅读

很多购房者买房是为了孩子上学,但是快交房了才发现孩子上不了,然后郁闷复加。郁闷不是大事,可别耽误了孩子!学校不是你想转,想转就能转,都是教育局说了算,买房的时候就要未雨绸缪,确保孩子可以按照计划入学。最官方咨询途径就是12345或者本区教育局电话,别忘了开启录音功能。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注意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的转学和升学充分考虑到课程差异,更人性化。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教基发﹝2016﹞3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我厅们组织制修定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 月 16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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