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只接去房管局过户,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份额就可以了,公证的意义不大。
一、公证只能是订立公证的两方有效,对第三方是没有效的,比如说A把产权公证给你,然后A又把房子出售给B,B是善意第三方,一旦有纠纷则法院会保护B。
二、产权证上加名就不一样了,一旦加了名,就表示你拥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利,任何第三方将不能侵犯。
三、房产的交易是以产权的过户为界线,没有过户的产权原则不属于你,自然就不会有保障,具体风险如下:
1、如果产权发生拆迁行为;则房屋的产权会被冻结,一旦冻结将不能发生过户,拆迁赔偿也只认产权人本人。
2、现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产权人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则极有可能会被冻结名下所有资产,以后法院处置他的资产,将优先赔偿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务人。
3、由于公证处和房管局并没有联网,现产权人可以挂失房产证又另外出售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