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要证明是双方共有的,应当签订双方共有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各自份额。协议无需公证即为有效,但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高。提问中,妹妹以后结婚的,该房产归其所有的部分,属其个人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
一、既然是共同出资购买,为何要回避共同登记?
在这里,如果是为了回避限购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能因此导致共有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而无效。无购房资格的一方,其相关出资额,应当认定为借款。
二、原则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权属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经过形式审查所进行的公示形式。
如果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时,确认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以查明的购房事实为依据,而不应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中,并不必然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认定所有权人,而应当依据查明的购房事实来确认所有权人。因此,本方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购房出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