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须知 一、办理质押、抵押典当或赎当业务,当户均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应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典当时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等证明。
二、典当物估价由本行评估人员对当物进行鉴定、检测和估价,确定典当金额,签发当票,付给当金;质押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质押当物在典当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一个月不等,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四、收费标准: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为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为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为24‰;综合费用在典当金额中预扣。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五、当户应按期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当期或续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绝当后当物尚未处理,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或续当的,本行除按相应当期收费标准收费外并按已绝当天数及典当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违约金)。
六、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七、本典当行概不收当下列财物: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因出当人原因造成典当行损失的,出当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满十八周岁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者本行概不受理典当。若出当人故意隐瞒并造成典当行损失的,由出当人的监护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质押给第三人;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房地产、机动车、财产权利等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典当手续,当户可根据实际需要来本行面议。